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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新规严惩执法人员违法 11种处罚让违法者不好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8:4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市出台《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将于9月实施,追究方式包括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解除聘任合同等11种。

  据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违法行为的。

  具体承办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独立行使执法权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或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或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或是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都要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如果改变具体承办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正确意见,或是未经承办人员承办、审核人员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也要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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