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650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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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9:00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晓平 通讯员 陈相秋)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获省政府批准,2006—2007年岛内(即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上调为每人每月6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集美区、海沧区为每人每月60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7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城市经济建设和文明程度的象征,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可每两年调整一次。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指企业按照规定应发给职工的法定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和奖金。按规定,员工双休日加班企业要支付劳动者平时双倍工资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则要支付三倍的加班费,不包括职工在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等。 据悉,此次同时调整的还有我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思明区、湖里区为每人每小时6.8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3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同安区、翔安区为每人每小时5.9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4元。 最低工资标准本月起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