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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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0:51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记者于平)吉林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提出,要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
“办法”提出,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处理后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或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设施的,分别按正常污水处理费标准的30%和40%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对在排水口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污水排放量计收费用,排水口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用水量的80%收费。对用水户将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过程中大量消耗污水而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可按照当地环保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的用水量折算比率计收。 “办法”要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后,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水质情况,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拨付污水处理费。对侵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审计、财政、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