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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表示将严格限定国际狩猎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1:52 中国网

  8月11日上午,国家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开展国际狩猎和举行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试点性拍卖的有关情况。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司副司长王伟说,本次拍卖的野生动物额度,共有14种289头(只)。

  王伟说,这次拍卖是我国国际狩猎经过20多年探索发展,依照《行政许可法》,改革以往计划分配狩猎指标和“一事一批”审批方式,推进阳光审批,更好地服务于保护事业,
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采取的又一规范化管理措施。

  据介绍,我国国际狩猎活动始于1985年,其目的是统筹生态保护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逐步建立起保护与利用相互促进的和谐发展机制。20多年来,各级林业部门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改革,初步建立起限定狩猎区域、严控狩猎物种和数量、提升资源利用效益、合理分配狩猎收益、促进社区共管的管理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严格依法限定国际狩猎场所。

  所有国际狩猎场所的确定,均须进行资源本底调查,成立经营管理队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完善服务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的认可。到目前,我国经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国际狩猎场所共25处,均开展了资源本底调查,制定了资源监测、巡护、导猎、安全等工作制度。

  二是对狩猎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实行科学评估制度。

  对每年用于国际狩猎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都要组织专门的科学评估和论证,要求国际狩猎的物种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并且每种野生动物年狩猎数量是根据野生动物自然死亡率和调控野生种群的需要,还必须严格遵循“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的国际惯例要求,确保其对野外资源不造成损害。现阶段,我国开展国际狩猎的野生动物主要有14种,年国际狩猎野生动物数量由最初的3头(只)逐步增长到2005年的123头(只),所猎野生动物个体均为年老的雄性个体,对缓解局部区域野生动物的食物压力,尤其是缓解年幼个体的食物压力,具有积极的生态意义。

  三是促使国际狩猎价格与国际接轨,极大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目前盘羊、羚牛、岩羊、鹿类国际狩猎价格达到数千或上万美元。截止2005年底,我国共接待国际猎人1101人次,狩猎野生动物总数1347头(只),狩猎收入3639万美元。这与当地群众以往“猎羊吃肉”的原始利用方式相比,其价值增长了数百倍,从而使当地政府和群众更加珍惜野生动物资源,也更加重视、关心野生动物保护。

  四是建立和逐步完善狩猎收益分配制度,确保狩猎收入主要用于保护和补偿周边群众

  为确保国际狩猎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原林业部就严格规定了狩猎收入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各地林业部门也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了收益使用制度,确保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基层保护工作和补助当地群众,实现社区共管。以青海省都兰国际狩猎场为例,该区域岩羊总数约2万头,每年用于国际狩猎的数量仅几十头,狩猎收入约20-30万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补助给周边牧民,每户增加年收入在2000-3000元之间,由此使牧民了解到野生动物的价值,改变了对野生动物的传统观念,自觉摒弃了任意猎杀的习俗,还主动为野生岩羊预留草场和抵制盗猎,形成了社区共管的良好局面。我国国际狩猎的野生动物大多分布于牧区,且相互交错、重叠,不兼顾牧民利益,就难以有效保护好野生动物。

  王伟认为,我国国际狩猎活动在摸索中起步,在规范中发展,20多年的实践初步证明,开展国际狩猎对当地的野生动物保护已经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当地政府和周边群众也从中受益,进而推动了当地政府和群众对保护事业的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保护,实现了保护和经济效益双增长的良好局面。

  王伟强调,狩猎野生动物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从我国法律上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七)项明确将“为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划入特许猎捕范围;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上述条款,从调整、完善种群结构的角度,经科学论证,在遵循“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许可国际狩猎,并以此推进保护与地方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

  从国际上来看,适度的、可持续的狩猎活动早已得到普遍认可,CITES公约还专门为非洲犀牛、大象、斑马等狩猎活动核定限额。据美国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对2001年美国狩猎状况的调查,该年美国共有1300万16岁以上公民参加了狩猎活动,产生了206亿美元的经济效应。我国20多年来开展国际狩猎,管理规范严格,也未引发国际主流保护界的异议,根本原因在于,这一活动有利于野生动物种群和当地生态保护,有利于兼顾周边社会经济,达到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目标。

  公开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有利于规范市场和“阳光审批”,便于科学决策和社会监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不断成熟,以及国家对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国际狩猎活动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使行政管理行为与市场行为按各自的规律运行,又做到有机协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控狩猎额度、规范狩猎行为、确保野生动物种群和自然生态不受到危害。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作为政府部门就是要在充分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确定狩猎种类、数量、区域和时间,并严格监管狩猎收益主要用于保护;二是在狩猎种类、数量、区域和时间经科学论证和明确限定的前提下,具体由谁来打、如何提升资源利用效益,则应该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方式,按照市场规律,以价格高者优先的原则,推动国家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王伟指出,正是沿着上述思路,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对长期以来采取的“一事一批”、“硬性规定狩猎价格”的国际狩猎活动审批方式,改革为更为“公平、公开、公正”的拍卖方式,是对行政许可方式的进一步规范。这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强化公平竞争的规范管理方式,必将对继续推进我国国际狩猎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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