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首席评论:遏止乱收费:司法与立法一个都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4:25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刚桥

  广东惠州市惠东县有家企业投资上千万元建了个货运市场,当地交通局等部门联合设置了一个管理站来收取劳务费,结果导致了一场民事诉讼。一审交通局被判侵权并应退赔1374.28万元,(昨日《信息时报》)据称,因民事纠纷引发“民告官”导致“官家”输官司并须支付如此巨额赔偿的案例,在国内极为罕见。

  此案日前已进入二审程序,惠东县交通局在上诉中坚称这是一起行政诉讼而并非民事纠纷,因为“货运管理站是交通局和其他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收取的款项也是分配给了各部门,其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惠昌公司则指出,虽然货运管理站是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但它收费的行为其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并没有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理应作为民事纠纷。

  当然,此案究竟系行政争议还是民事纠纷,还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此处先不置喙。可以确定的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政府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扮演的是“守夜人”角色———他们应为被管理者打起灯笼而不是把手伸向他们的钱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予,为政府运转提供经费支持的是公共财政,而不是向它所服务的民众收费。换句话说,政府机构为民众、为市场服务是理所应当的职责,行政相对人通过税收等途径已经尽到了义务,而无须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再另行付费。政府机构更无权向民众收取“劳务费”———每位行政人员所领取工资和福利待遇,就是民众支付的“劳务费”。

  “乱收费”也并非以上寥寥数语就能解释得清楚。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种收费行为就不断膨胀,除预算外资金允许收费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各部门还在国家规定之外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和自立名目以各种形式乱摊派,形成了政府收入的第三条渠道。在经济转型的时代,本应该是一个公权力退、私权利进的时代,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要让渡给市场。然而就权力的本质而言,总是天然具有扩张的趋势而不会轻易地甘于退出。实践中的自我授权、越权,种种基于部门利益的乱收费也就不令人感到惊奇了。

  问题也许就在于,我们不但需要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来为被侵权人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救济,更需要一部专门的“行政收费法”来遏制种种“乱收费”的产生。对于行政收费而言,在立法缺失(其实并非完全缺失,作为行政收费中的一大项目的行政许可费在《行政许可法》中就有专章规定)的大背景下,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代替品的作用。20余年来,国务院多次通过发布政策性文件的方式来治理乱收费,各地区、各部门便纷纷进行清理整顿,掀起了一个又一个综合治理的改革浪潮,但收效甚微———“乱收费”顽疾难治已凡20余年,寄望于行政机关的自律已经被证实为不可行。

  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部门利益。行政收费法的制定,在立法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在“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的原则之下,严格界定行政收费的权力主体;二在以科学的制度设计实现收支的两条线,并切断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利益链,以期消除乱收费的根源。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不但司法应为被侵权人提供明确和方便的救济管道,那些对“乱收费”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官员也应受到司法处分,而不仅仅是确认违法和判令赔偿。

  (紫/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