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已购公房按每平米4000元纳税(详见第2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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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5:01 北京晚报 | |||||||||
市地税局公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二手房转让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一系列的操作细则。从本月起,本市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在确定房屋原值时,将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执行。(详见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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