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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软件五人牟利30万 被告不认为是团伙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5: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公开审理首例网络游戏“外挂”案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报道:昨日,一起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新型案件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据公诉机关指控,案中五人为团伙作案,通过创设游戏“外挂”、并利用其来收费这一侵权活动共获利30.2万元。业内人士表示,本案是广东首例公开审理的网络游戏“外挂”案件。

  《QQ幻想》被编写“外挂”

  据公诉机关查明,《QQ幻想》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款大型网络游戏软件。2005年6月,该软件在国家版权局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电子出版号。

  而在2005年4月,被告人韩某未经腾讯公司的许可,在《QQ幻想》测试使用期间,就针对《QQ幻想》的网络游戏软件,采用反编译的方法,破解了该软件加解密模块的算法,编写出《QQ幻想助理》这一“外挂”软件。

  同年5月,在明知张某要将《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用于公开发布收费的情况下,韩某仍将该软件的源代码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期间,被告人张某购置了4台服务器,并先后通过网络,找到被告人刘某、齐某、何某,共同对《QQ幻想助理》“外挂”进行经营。

  3.1万张充值卡卖了31万

  2005年11月,《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失地工作室”网站正式公布并收费,被告人张某以每张包月电子充值卡人民币7.5元的价格交由被告人何某代理销售,被告人何某以每张包月电子充值卡人民币10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其他游戏卡销售商。

  此后,何某总计从张某处拿了3.1万张包月卡,销售后得人民币31万元。其中何某得5.8万元,其余25.2万元付给张某,再由张某和其他3人分配。公诉机关认为,张某、韩某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编写外挂软件并销售点卡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希望法院依法惩处。

  庭审:三大问题被告有异议

  在昨日的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五名被告都表示认罪。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他们仍有异议———

  通知问题。张某等及其代理人表示,腾讯公司很早就知道了张某等人公布“外挂”并收费的事情,却没及时通知张某等停止侵权行为。这种漠视,甚至可以理解为允许使用。对此,公诉机关表示,五名被告所触犯的是刑法,有了侵权行为就可以定罪量刑,腾讯公司并没有通知的义务。

  金额问题。几名被告表示,他们所卖的充值卡,可以用在3种“外挂”软件当中,而其中只有《QQ幻想助理》构成了侵权。他们卖出的3.1万张充值卡,只有2万张左右已使用,还有1万多张积压在销售商手中。公诉机关则把这1万多张都计入了犯罪金额,是不合理的。对此,公诉机关表示,只要充值卡已经销售,就对受害公司产生了影响。

  团伙犯罪。何某等表示,他们五人并不构成团伙犯罪。因为,何某只是一个销售商,他只和张某联系,从他这里买到充值卡后,再自己定价卖出去。他与其他四人编写、运作“外挂”软件的关系不大,“如果他算作团伙成员,那他下面的那些销售商岂不都成了团伙成员?”对此,公诉机关表示,何某在五人中负责销售,是“外挂”软件运作的一个必要环节,本案五人构成团伙犯罪。

  

破解软件五人牟利30万被告不认为是团伙犯罪

  图:不少学生沉迷网游吴万生摄(图文无关)

  名词解释:外挂

  网络游戏的外挂,是指由第三方,即网络游戏公司和玩家以外的人提供的,妨碍游戏公平性或直接攻击游戏本身的程序。使用外挂的玩家,可以获利(比如迅速“升级”等),而不使用“外挂”的正常的玩家,则相应会因此受损。那些提供外挂的人,则可以通过向使用外挂的玩家收费而获利。这种做法,会导致正当的网络游戏公司的玩家大量流失。

  (夏天/编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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