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进人士建议出台高温劳保地方性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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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5:1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8月11日消息(记者刘湛)民进重庆沙坪坝区委办公室主任谢乐曦10日疾呼:连晴高温烤出了重庆在高温作业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的空白。 空白一:怎样界定高温 10日下午1时,南坪某停车场。一群搬运工头顶炙热的太阳,挥汗如雨装卸货物,他
搬运工小张告诉记者,他们最怕在水泥地面上作业,地表温度起码有四五十摄氏度,路面都被晒得快冒烟了,但仍是有货就搬。“可老板从来不说放假,活多得不得了。” “究竟室外温度到了多少摄氏度才算高温,才可以休息呢?”谢乐曦问。 空白二:怎样界定行业 谢乐曦指出,目前重庆市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制定的。但此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她认为,这部已暂行了46年的法规,似乎已与当前日益多样化的行业发展不适应。 空白三:怎样应对高温 老法规很多内容成了“老皇历”。比如:夏季露天作业“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等。 “到了预定高温时段,我们应该有着详细的应对措施。” 空白四:高温作业有何待遇 谢乐曦指出:老法规对于高温作业的人们应当享有什么样的待遇,统统无章可循。 另据了解,《劳动法》对因气候变化而引起的对劳动者的防护并没有具体规定。 她建议应由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动,尽快探讨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一是在每年6月—8月,为高温作业者增加至少150元的降温补贴费;二是在天气预报报道日最高温度在38℃以上时,除特殊行业外,须暂停生产,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职工的休息权、健康权。 重庆市法制办副主任陈思聪建议表示,国家对高温作业者有一些劳动保护法律规定,但立法不是万能的,应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处理,比如通过合同加以调整,而不是一定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都需要科学的研究再决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