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 外资并购驰名国企须报中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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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北京今天消息中国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等六部委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引来广泛关注。专家指出,并购新规不乏新意,表明中国的外资并购法规正在趋向完善,可操作性亦更强。 纵观《规定》,它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以股权并购的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文件与程序,突破了之前单一的资金并购方式。
《规定》指出,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规定》还特意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李雪颖)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