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生局称红包不属商业贿赂遭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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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8:5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一日电 中新社记者 曾利明 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九日称,在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个别媒体将“红包”误以为商业贿赂是不准确的。他认为,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
“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引起的最直接反应是:在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乱象屡禁不止的背景下将掀起轩然大波,让公众怀疑医疗监管部门在为医务人员收红包开脱。 有媒体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红包”早超出了人情往来的初衷,异化为利益上的交易。但它算不算商业贿赂,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界定;有专家表示,医生收受“红包”是典型的“职权寻租”行为,与官员的权力寻租没有本质区别。 有评论特别指出:医疗监管部门对红包的自行界定并非司法解释。治理医疗腐败,医疗监管部门呼吁道德自律是必需的,但更重要的是立法部门尽快对红包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法治“红包”才是根本出路。 有媒体提出: 如果医疗“红包”类似西方国家的小费,是患者自愿掏钱向医生的服务表达感谢,当然不属于商业贿赂,但中国目前的事实并非如此。卫生部门认定医疗红包属于商业贿赂还是“小费”的背后隐藏问题是:打击医疗“红包”,还是放纵医疗“红包”。放弃法律责任的追究,而局限于职业道德的训斥,是不可能会有治理效果的。而且也从来没听说过,有把“小费”当做“不正之风”来治理的。 有评论认为:医生收受“红包”绝不仅仅是行业不正之风,而是一种严重的受贿行为——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为公立医院应该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医生收受病人“红包”利用的是自己拥有的处方权。因为医生特殊的技术权力和技术身份,法律上对医生收受“红包”的性质认定,不像对官员收受“红包”那样容易界定,但医生收受“红包”利用的是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确属无疑。因此,医生收受“红包”不论是索取还是患者赠予,只要达到法定数额,就应构成犯罪。 上海一家媒体刊出的署名文章对“红包”不算商业贿赂提出强烈质疑,称这“是个危险信号”。称如果一个“红包”涉及上万,已经够立案标准,难道还不算商业贿赂?如果“红包”是医生向患者索取的,难道不按商业贿赂论处?按照这个逻辑,卫生局怎么可能有力打击医生收受甚至索取“红包”的行为。 有人提出,靠卫生局来治理卫生系统的商业贿赂本身存在着制度上的瑕疵——本系统作为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在事关本系统的商业贿赂问题上不仅不回避,还全权参与,这在客观上等于是为商业贿赂搭起了一个屏障,给反商业贿赂造成障碍。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对“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这一重大严肃的定性问题由一个城市卫生局提出表示不解,称其“如果演绎成全国舆论、再由舆论变成全国性统一的法规,有关部门将以怎样的思路、方式遏制和治理红包,让人担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