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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0万车贷黑幕调查:一辆帕萨特被判还款10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21:06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杨纯

  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合同上,明明写着借款人购买的是一辆奔驰车,而且贷款也是按奔驰车的购进价格放出去的,但为什么贷款人只得到了一辆价格低得多的帕萨特?汽车消费信贷(以下简称车贷)与银行对实业企业的生产性贷款承诺之间有何关联?500万元的银行融资承诺到底是真是假?看似无关的问题,却由一起车贷合同纠纷案,产生了联系。

  7月底,《财经时报》记者来到北京市密云县一家牧业发展公司的养牛场,这个规模为300头牛的养牛场空旷寂静,除了几头瘦牛若无旁人地吃草,看不到一个人。牛场主朱峰说,由于银行承诺的贷款一直没到位,买不了牛,所以牛场的基础设施不得不闲置。

  朱峰正是这起车贷纠纷案中的被告之一,将其推上法庭的,是C银行北京D支行。

  一辆帕萨特被判还款107万

  “今年4月13日,法院判我借款违约,解除了我与C银行D支行的车贷合同,并要求在15天以内,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加上利息、罚息和复利10万多元,总共是107万元。”朱峰将一份民事判决书展示给《财经时报》。

  这份判决书认定:朱峰与C银行D支行所签《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朱未按合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朱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的结果。他告诉记者,2003年7月,他在“银行工作人员”吉某的诱导下,在名为《C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空白合同上(已经盖有C银行印章),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其他项目均由银行代填,自己不知详情,至于何时构成了贷款行为、贷了多少、该何时还款、还多少,更是毫不知情。

  记者辗转拿到了这份合同,其中的贷款额、期限、用途、贷款利率及利息等约定条目,均为手工填写;贷款的发放、还款、债权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均打印完整。朱所说的“空白合同”,是一份典型的格式化合同。

  朱峰认为,这100万元的购车贷款合同虽出于自己之手,但贷款款项却被划入承担担保责任的一家公司——华夏物行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公司)的账户上,自己并未拿到,并且其实际所得的车辆,只是价值22.8万元的帕萨特,而非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价值140万元的奔驰,自己根本不该承担违约责任。

  为何签订这样的合同?朱峰的解释是,银行此前对他有过承诺:只要鉴定了这笔车贷合同,银行就能为其养牛场贷款500万元(据称,这500万元的贷款同样是以车贷的名义)。不过,C银行D支行对此坚决否认。既不承认吉某是其工作人员,也不承认银行曾有过这样的承诺。

  朱峰深感受骗。目前他已经提出上诉。他认为,银行并未对其发放过贷款,请求法院驳回C银行D支行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朱还以“吉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4月11日,警方立案侦查。

  一起民事借款纠纷引发了刑事立案,现在形势愈演愈烈,由此又纠出3年前的老账:银行承诺,以车贷方式,为朱的养牛场提供500万元贷款。

  500万元的承诺书

  其实,在一审过程中,朱即以银行违背融资承诺为由提出反诉。朱称,由于银行违约,未兑现贷款500万元的融资承诺,导致其300头牛的经营规划无法达成,养牛场基础设施闲置,造成约1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

  朱峰之所以理直气壮,是因为他手中有一份盖有C银行印章的承诺书,该印章印文为“C银行北京分行D支行个人借款合同专用章”。朱称,该承诺书正是由吉某出具的。

  这份承诺书写道:为帮助朱峰(甲方)购牛资金周转不足,本行(C银行D支行)承诺为甲方提供贷款五百万元(以汽车消费借款方式),利息25%,一次性扣清,免交首付款,如出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日期:2003年7月26日,经办人:吉来祥。

  然而,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承诺书上的银行印章,“不是由印章直接盖印而成”。

  “吉来祥说他是银行的人,承诺能贷款,手里又拿着盖了银行公章的合同;我当时只想给牛场融资,没想贷款买车。但他说,必须弄个车,先签100万的车贷合同,其余400万后续到位。我相信了,没想到却是个套。”朱愤愤地说。

  借款人实际拿到的车辆,比车贷合同中所标明车辆价值低得多。但是,借款人必须按合同中所规定的、高价车的贷款金额还贷。这就是朱峰所说的“套”。他怀疑,C银行和华夏公司在联手转移这笔贷款的差额资金。据了解,C银行当时的确与“华夏公司”合作,开展“大零”车贷业务(后华夏公司证实,是叶博冒用公司名义所为)。所谓“大零”车贷,指的是“零”首付,同时无需出示购车税费、保险等相关手续,即可获借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据朱介绍,事实上,签了合同没几天,吉来祥就送来了一辆帕萨特。这辆车不但上好了牌照,而且按规完税,购车凭证一应俱全,连车主的名字也落上了朱峰。但令朱峰纳闷的是,其的养牛场账户上却一直不见银行贷款入账,而且此后,贷款之事也再无音信。

  由于养牛场急需资金,2003年8月到2004年2月间,朱曾多次找C银行D支行交涉,但银行方面均以“担保方华夏公司出了问题”为由,表示无法继续放款。

  于是,朱峰只好就此作罢。可没想到,事隔1年多,银行突然以“未按合同归还贷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担保方不认担保责任

  此时,华夏公司成了众矢之的。

  按照前述“合同”,华夏公司作为担保方(丙方)对朱的借款行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并为此出具《汽车消费贷款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但朱峰表示,与之联系的是吉来祥,而从未见过华夏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公司也毫无了解。

  按照一审判决,作为第二被告,华夏公司应对朱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金和复利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华夏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出庭,仅以书面告知,其未与C银行D支行合作开展过车贷业务,所做的担保全系公司原副总经理叶博个人所为,与公司无关。

  华夏公司的理由是:叶博当时虽为公司所聘的副总经理,但公司从未授权叶博与银行签订车贷合作协议,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所有相关合同,均系叶博私刻公章、私自签订。同时,银行发放贷款全部打入叶博冒用公司名义开设的账户中,公司对资金的往来也不知情。

  华夏方面给出的证据是:公司公章已于2003年3月28日在《华夏时报》上声明作废,并于2003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批准后,重新刻制了直径分别为42mm和30mm的公司公章和财务章,一直使用至今,而再无其他印章;《C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的华夏公司公章,尺寸大于真公章尺寸,系叶博私刻;另外,在银行提供的购车发票上,盖的是华夏公司“合同专用章”,而华夏公司根本没有此章,“显然也是叶博私刻”。

  查阅2003年3月28日的《华夏时报》,记者找到了华夏公司的声明,而对比《C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所盖公章,记者发现,其尺寸确实比华夏公司提供的真公章尺寸要大。

  大部分被C银行起诉的借款人告诉记者,他们手中根本没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一些购车发票和完税凭证。朱峰表示,这就是大多数人不敢上诉的根本原因,“他们怕被认为是叶博的同伙”。在借款人与银行的合同上,全都赫然签有叶博的名字。

  华夏公司还称,车贷应该专款专用,而叶博造假所开展的车贷业务,有一部份并未用于给借款人购车,属于违规。因此,即便叶博的手续合法,华夏公司也不该承担担保责任。

  据知情人士介绍,C银行D支行现在还保留着一套由叶博伪造手续,及与之签订的开展车贷业务的合作协议书。但几经努力,记者未能获得相关资料。

  据称,叶博和吉来祥两个人已经不知去向。同时记者了解到,2004年3月16日,华夏公司法人代表以“该单位原副总经理伪造授权书、私刻公章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现有700余万元未还”为由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但立案与否,不得而知。

  由此,叶博伪造华夏公司手续与银行开展汽车贷款的真相浮出水面。随即,朱峰等一批债务人,则被C银行D支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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