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我省咋计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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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1:02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婷娟 实习生 庞恩峰) 二手房交易缴纳个税从8月1日起实施,就几个转让过程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日前我省地税局根据省情进行了明确。 成交价低于市场价 个税根据契税算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二手房成交价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省地税局近日作出明确规定,核定的方法是“按缴纳契税确认的计税收入额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的转让收入额”,也就是说,纳税者要出示卖房的契税凭证,税务机关根据缴纳契税的计税收入额,来作为个税计税的转让收入额。 没房屋原值凭证 按房款1%核定征税
有的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地税机关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这种情况的,国税总局要求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征税。根据我省目前二手房市场发展情况,我省已将核定征收比例暂按最低比例1%征收。 有关人士介绍,核定1%征税存在合理避税的可能,如5年内卖出一套20万元房屋,减除房屋原值和转让的税金和装修费等合理费用还剩3万元,正常需缴个税6000元(3万元×20%),如卖房人不提供原值凭证,按房款1%核税只需缴纳2000元(20万元×1%)。 自用五年以上 起始时间按孰先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房屋,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个税。对“自用5年以上”起始时间,省地税局作出规定:以签订合同(协议)、交纳第一笔房款、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哪一个最先就是起始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