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证明免税“唯一住房”要写“承诺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1:07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 (记者 张鸣霄)国家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引起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地税局副巡视员王义平。

  王义平介绍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黑龙江省对支付的住房装修扣除比例和实行核定征税的比例确定为“两高一低”,即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装修费用扣除比例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
及其他住房的最高装修费用扣除比例为房屋原值的10%,均取国家规定的上限;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征税比例,确定为房屋转让收入的1%,取了最低限。

  为便于掌握,黑龙江省的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款统一到2002年住房制度改革时,具体数额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哈尔滨市执行的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00元。另外,黑龙江省规定,契税也属于住房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金,允许从纳税人转让收入中减除。

  《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尊重和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黑龙江省一方面以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另一方面,也要求纳税人填写一份对其住房确为唯一性、如有不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承诺书。有了这两份文书,地税机关即可初步认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为唯一生活用房,为其办理免税手续。

  判定纳税人现住房是否满5年,要看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如果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哪份证明开具时间在前,就判定该份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