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医保余命医疗费提高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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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1:27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注意了:医保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从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年1415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2000年主城六区人均预期寿命77岁计,人均提取总额不低于24055元。 据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出的通知,此次调整对象为: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以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
余命医疗费是指退休至死亡之前的医疗费用。市级统筹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 此前,在2005年7月1日,我市把医保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以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和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50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73岁计,人均提取总额不低于16250元。 记者 邓全伦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