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农妇一次性获赔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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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3:46 山西晚报 | |||||||||
应县“艾滋病患者状告医院案”调解结案 本报8月11日讯(记者梁保忠)今日上午,在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应县“艾滋农妇”刘美荣(又名刘美云、刘喜梅)的家属接受了被告应县人民医院代理人给付的一次性赔偿款18万元。至此,这起艾滋病患者状告医院官司画上了句号。
1995年11月14日,刘美荣在应县人民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并输血。从1998年开始,她频繁出现感冒症状并持续不愈,2004年1月4日被诊断为艾滋病。与应县人民医院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刘美荣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应县医院赔偿其已支出的医疗费,并承担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等共51万余元。 2004年7月18日,朔州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应县医院举证:虽然当时医院在输血时未对卖血者张军做艾滋病抗体检查,但在庭审前,法院委托相关部门检验,张军并未患艾滋病,故其行为与刘美荣患病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刘美荣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高院裁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2005年10月18日,朔州市中院重审此案时,应县医院又提出原告刘美荣、刘美云、刘喜梅三个名字不是同一人,法院为此推迟重审时间至同年11月4日,重审时刘美荣为证明3个名字都是自己,强撑病体走上法庭,其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应县人民医院在第一次审理时举证的供血者身份可疑(本报曾于2005年11月5日予以报道)。 此后,朔州中院一直努力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勾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