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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度保障农民工民主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7: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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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姜明)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后,能否让农民工也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民主权益,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成为工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课题。日前,天津市总工会出台了《关于组织和吸收农民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试行意见》,使农民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有了制度保障。

  根据《试行意见》规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具有同等的民主权益。无论是整建制的农民工劳务分包企业,还是分散的与城镇职工混岗从业的农民工,都要在组建工会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和包括工资集体协商在内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组织和吸收他们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试行意见》明确,职工代表由农民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总数的5%,人数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不得超过三年,三年以内的工程项目或工作任务一般应与工程(工作)期限相同。20人以下的农民工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试行意见》对整建制的农民工劳务分包企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还就分散混岗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建立相应制度作出规定。即应按照本企业职工队伍结构的相应比例,在农民工中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和职工协商代表参加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协商。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会议,进行区域、行业集体协商,也应选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代表和农民工协商代表参加。《试行意见》还特别强调,要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搞好劳动安全卫生、缴纳工伤保险作为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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