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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索赔的成本太高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7: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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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镇江打工的贵州农民杨政权右眼受伤失明后,经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他应享受工伤待遇8万余元。2006年8月1日,杨政权在领取了4.5万元后放弃了其他应得数额,同时他还要支付律师1.35万元的代理费,杨政权不禁发出慨叹———

  编辑同志:

  眼下,农民工维权成本之高,有目共睹。特别是出了工伤事故,索赔起来就更难。一是打官司不懂法律不知怎样进门,二是赢了官司老板耍赖拿不到钱,三是拿到钱又被律师分走一部分,最后落下的所剩无几。笔者日前就遇到了这样一起工伤事故索赔案。

  2004年底,贵州省江口县太平乡35岁的土家族汉子杨政权与妻子一起,来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一家私营企业金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公司)打工,每月工资800元。

  2005年3月17日,杨政权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拉断的钢丝击伤了右眼。3月18日,杨政权住院治疗,直到4月8日出院。期间的医疗费由金属材料公司支付。

  出院后,金属材料公司想了结杨政权的工伤问题,和他就误工、营养等费用达成了一份“私了”协议,约定:“乙方(杨政权)同意由大港民调中心进行事后一次性处理,甲方(金属材料公司)同意一次性补贴乙方误工、营养等费用3500元整,作该事的最终了结”。2005年4月10日,经镇江市大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正式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已实际履行。

  后来,杨政权感觉右眼看不见东西,几次诊治后也没有恢复。2005年6月,杨政权因需再次手术而与金属材料公司协商工伤待遇,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杨政权于是找到律师,希望借助法律途径获取工伤赔偿。律师和杨政权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合同,约定除去案件代理中实际支出费用外,代理费为杨政权实际索赔所得的20%。协议签订后,律师收取了杨政权交通费用500元。杨政权在律师的帮助下,按法定程序申请了工伤认定,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政权为因工负伤,又经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政权为伤残七级。鉴定费280元由杨政权支付。

  2006年2月8日,杨政权为工伤待遇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杨政权因工负伤,金属材料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工伤待遇。案件经调解无效,6月16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金属材料公司支付杨政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0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68元,4项合计88072元人民币。驳回杨政权其他仲裁请求。

  履行期过后,企业没有执行裁决。杨政权于2006年7月25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26日,法院发出《执行令》,要求金属材料公司立即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7月31日,金属材料公司老板被传到庭,表示公司因长期亏损现已停业不干了,没有能力履行。法院表示,如不依法履行相应义务,逾期将强制执行。

  8月1日上午,杨政权向京口法院提交申请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故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杨政权本人陈述,经过老板主动找他协商,他同意老板一次性给他4.5万元了结此案。目前他已经如数拿到了钱,并给老板出具了相关手续。

  说起4.5万元了结的原因,杨政权说,他怕万一协商不成老板就不给他钱了。同时,他也担心法院如果把老板拘留了他也拿不到钱了。而他现在急需用钱。

  但是,杨政权收到这4.5万元后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一是法院的判决没能完全执行,二是律师代理费又被做了手脚,当初约定的是给律师实际索赔所得的20%,仲裁开庭时,合同上的20%却变成了30%。杨政权认为,给律师30%就是1.35万元,太高了,但已经无法改正了。

  江苏省杨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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