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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适合农民工高温劳保的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7: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编辑同志:

  每年夏天,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组织都非常重视工人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问题。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工人的高温作业劳
动保护工作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然而,高温劳保还存在着一个令人忧虑的漏洞,那就是农民工尚不在高温劳保之内。目前唯一的全国性的高温劳保法规,还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当时,我国劳动者中还没有农民工及外来务工者的概念。时隔46年,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条例》的很多内容与现实状况脱节,已无法满足现在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高温作业的权益保障。虽然在1984年和1997年,国家标准局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分别颁布了《高温作业分级》,但也只对室内高温作业作了规定,而未对室外高温作业作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对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来说仍然太笼统。至于农民工的防暑措施、防暑补贴更无细则,也没有强制性要求。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也没有把农民工列为享受高温补贴的对象,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农民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因此,农民工几乎从未领到过防暑降温费,也很难得到高温作业劳动保护。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

  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适合农民工高温劳保的有关条例,保障农民工高温作业的合法权益。

  1.加快农民工高温劳动保护的立法,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农民工休息权、健康权。给农民工发放高温劳保费。

  2.省级政府规定一些政策底线,如在高温下不能连续工作几个小时等类似的规定,再由各地各行业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细则,同时出台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强制用人单位对农民工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企业,对违反工作规范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3.在全国性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制订的情况下,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制订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明确规定政府在防暑降温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权利,以及违反防暑降温法规应负的责任。

  浙江省江勇兵杜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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