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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查办国企改制中的三类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8: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乌鲁木齐8月11日电(记者王新友) “国企改制后,在改制企业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办。”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近期,一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通讯公司陆续改制上市,针对发生在这些单位的问
题,这位负责人强调,检察机关必须在国企改制中依法坚决查办三类犯罪:一是国有企业改制前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二是国企改制后,在改制企业中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三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尤其是对第三类案件,更要重点惩治。

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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