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日前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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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9:02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不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却运回24车废水偷排入珠江。近日,广州市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据了解,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 据介绍,去年8月、9月间,广州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不时向珠江排出有毒污水,危害环境安全。经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调查和多日守候, 经查实,去年5月22日至9月10日,何某在海北化工购销部担任经理期间,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暗槽直接排入珠江,造成河道严重污染。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监测及鉴定,何某排放的“含酸废水”对偷排口附近的河道地表水已经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的废水有很强的毒害性,已经严重污染底质并破坏排放口附近的底栖动物生存环境,造成底栖动物数量严重减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6万余元。 今年6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提出公诉,指控其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日前,荔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袁丁 穗环宣 卢真伟 戴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