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企业境外上市“趋缓”专家表示:不妨将目光转向国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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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9:15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扬帆、沐滟)商务部于10日公布了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对特殊目的公司的一些特别规定引起了业内人士极大关注。昨从市发改委企业上市处获悉,我市一些准备赴境外上市的企业纷纷来电咨询新规相关情况,不少企业负责人表示,新规出台后,企业是否选择境外上市还要慎重考虑。 境外资本市场因其规模较大、融资空间相对宽广、上市进程较快、时间成本较低等
新出台的外资并购规定则加强了对特殊目的公司在交易环节中的监管。根据新规,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母公司设立时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母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向外汇局报告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外汇局监督实施。如果在前述期限内未报告的,境内公司加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两部委的“联审”无疑提高了上市“门槛”,让不少企业不得不三思而行。据悉,我市目前有20多家企业原准备在未来三年内赴境外红筹上市,不少已经知道新规出台的企业都表示要放慢上市步伐,综合各方条件后再选择上市之路。 “其实企业并不一定都挤着到境外上市,不妨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发改委人士表示,IPO的重启为企业融资打开了一扇新门。据透露,目前我市约有10来家企业准备选择国内上市,其中江阴市有一家企业已完成自身改造工作,准备将IPO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争取今年底明年初实现上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