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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济适用房要追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12:0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李贤 实习生刘超)今天上午从市国土房管部门了解到,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将同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房,或者要求购买人按市场价格补足房款,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据了解,调整后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
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3年1月1日以后拆迁;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拆迁家庭实行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费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本市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极为严格,销售严把三关,以杜绝骗购现象发生:一是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房管局严格按照受理条件,开具《购房证明》,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与核对。二是开发单位严把销售关,销售单位负责查验《购房证明》,购买人与《购房证明》上标注的姓名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拒绝向其出售,姓名一致的,签订合同后要收回《购房证明》留存备查,主管部门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罚。三是严把产权办证关,购房者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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