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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严禁刑讯逼供采取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1:25 新京报

  制定相关文件要求,死刑案件证据应依法搜集

  据新华社南昌8月12日电 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死刑案件言词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9日起在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执行。这是为了解决死刑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刑事重大冤错案件,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文件规定,在死刑案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言词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文件强调,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问题的处理,文件规定:被告人、证人应提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法院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可能的,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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