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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征地按年均产值16倍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2:54 重庆晨报

  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9月1日起实施,要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据新华社12日电日前,国务院对1991年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准确理解新条例立法精神,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补偿原则:

  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在条例的总则中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补偿标准:

  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30倍

  新条例提高并统一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

  适当扩大财产补偿范围

  适当扩大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新条例规定:一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二是,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可纳入了补偿范围。三是,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资金发放:

  补偿费交给安置地政府

  新条例规定:一,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二,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其他村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兑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农村移民在本省跨县或者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或者移民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由安置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四,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后期扶持:

  安置区优先吸收移民就业

  新条例特别强调对农村移民应当坚持农业生产安置为主,保证移民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建立后期扶持规划制度。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编制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拨付后期扶持资金。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当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在交通、能源、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当对移民安置区予以照顾,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移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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