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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贪后捐抵贿款再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3:53 海峡都市报

  N综合

  核心提示:7月27日,缓刑期内的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再次被逮捕,该案于10日再审。做出再审决定的是湖南省高院,同日决定再审的还有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案。两案的共同特征是,二人均先贪后捐并以此折减受贿款,并因此获得缓刑。两人再次被捕的直接原因在于,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

  对于公务开支和捐赠款是否可以从受贿款中减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学家有不同理解。法律界人士期望,湖南省高院此举,或将对如何规治“先贪后捐现象”做出新的诠释。

  而上海有关司法机关日前明确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

  市长局长

  先贪后捐获缓刑

  永州市新田县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据有关部门调查,本来有600余万盈余的新田县教育系统,文建茂在位六年后,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2000多万元。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5年6月,新田县检察院以文涉嫌受贿罪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文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在一二审中,文建茂对受贿数额一直未持异议,但辩称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还有21500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这些应从其受贿款总额中扣除。

  新田法院认为文建茂的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但永州中院在二审中则支持了文建茂的抵减要求,并认为有关单位送给文的3400元属红包礼金,可不以受贿论处。最后认定文实得贿赂款44400元。从而作出了“判3缓4”的终审判决。在一片争议声中,2005年12月1日,文建茂走出了新田县看守所。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案也与文建茂案异曲同工。余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2.5万元,但他向法院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称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应从受贿款中扣除,法院采纳了他的辩解,他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以捐抵贿引争议

  湖南高院令再审

  7月末的一天,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春明低调现身新田县,宣布再次逮捕缓刑期内的原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

  文被收监前后,“以捐抵贿副市长”即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亦重回牢狱。

  两人再次被捕的直接原因在于,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宣告撤销两案原有一二审判决,并要求重审。

  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期望,湖南省高院此举,或将对如何规治“先贪后捐现象”做出新的诠释。

  控辩双方

  均引法学家言论

  10日,一年之内,引起司法系统和诸多法学家关注的文建茂,第三度接受审判。庭审中,“先贪后捐”成为庭上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双方均援引法学专家言论作为论据。

  被告律师熊天称文建茂曾有款项用于捐赠。他援引一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的观点说,这一部分款项应从受贿款中扣除。熊天援引余斌案称,“检方当时指控余斌受贿22.5万,余称15.47万用于捐赠”,最后这部分款项被从受贿款中减除。公诉人援引其他法学家的观点称不应扣除,不论赃款去向如何,都不能否认受赃事实的认定。公诉人进一步解释说,定罪和量刑是两回事,定罪时将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费用必须全部纳入,不能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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