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合理内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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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9: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所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合理内核,才能确保法律监督任务落到实处。 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执法者的个人品格、道德操守、法律素养再好,如果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制,其自由裁量权也难免不被滥用。在过分追求实体公正时,“牺牲”程序往往会成为一种惯性。为获得实体公正而不愿意对有瑕疵的程序提出
坚持证据至上。坚持法律事实就必须坚持证据至上。证据至上包含两层基本含义: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没有证据就不能对有关事实予以认定。如果在执法办案中不坚持证据至上,仅坚持所谓的“客观事实”而不坚持法律事实,那就可能造成检察权的行使违背程序正义,造成干扰乃至破坏法治的不良后果。只有坚持证据至上,坚持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并重,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坚持效率优先。“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与公正一样,效率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价值。从法理角度看,公正本身就蕴含着对效率的要求,缺乏效率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意义的。但一味强调效率也是危险的,司法效率应在保证案件公正性的前提下进行,而不只是片面追求快速处理案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易审等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决不能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来换取高效率。(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 李建) 李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