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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站转让两次惹官司 两家法院判决三方不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15: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他们皆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惹事”加油站已被法院查封

  一座加油站两次被转让,引发产权之争。买卖各方分别在属地法院起诉,两地法院作出不同判决。三名当事人卷进了一场离奇的产权纠纷。他们对簿公堂各执一词,皆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加油站两次转让

  8月6日上午,韶关南雄市乐达公司总经理康小松向记者介绍,2004年3月8日,乐达公司将位于323国道珠玑路段的珠玑加油站,转让给广州市民戴伟泉,乐达公司与戴伟泉签订了《转让南雄市珠玑加油站的协议》。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10日之内,戴付转让价的10%作为定金。转让价格为500万元,乐达公司在办理好手续时需付200万元,余款250万元在戴审核所有手续、证件,交接时一次性付清。

  戴伟泉实际上只付了200万元。2004年3月27日,戴伟泉和江门新会市民伍华申又签订一份“南雄市珠玑加油站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费总额为550万元,在2004年年底前办理好所有证件的转让手续。

  2004年11月26日,乐达公司通知戴已办好转让协会中的各项证照,但戴并没有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两地法院不同判决

  2005年5月,伍华申以戴伟泉没有按协议在2004年底前办妥珠玑加油站有关转让手续为由,在江门新会区法院起诉戴伟泉,法院判戴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005年1月,乐达公司向南雄市法院起诉戴伟泉、伍华申转让珠玑加油站合同违约。韶关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8月9日授权南雄市法院审理此案。2005年10月31日,南雄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戴伟泉支付转让余款300万元给原告,同时原告乐达公司将南雄市珠玑加油站交付给被告戴伟泉。

  戴伟泉、伍华申不服南雄市法院的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法院,2006年3月21日,韶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戴伟泉、伍华申败诉。

  三方当事人对两地法院的判决都有异议。

  两地法院的判决都已生效。对于该油站,新会区法院判给了伍华申,南雄市法院判给了戴伟泉。新会法院跟南雄法院沟通过,要求查封,但南雄法院没有同意。现在经营手续都已过户到戴伟泉名下,而戴又没有付清转让款。康于2006年初要求南雄市法院查封了该加油站,停业至今。

  被告方称蒙受损失

  8月5日,戴伟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之所以没有把余款付清给乐达公司,是因为乐达公司没有把转让手续办完,而且违约。这样导致他与伍华申之间的转让计划失败而蒙受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他一直在积极配合乐达公司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而且一直在与乐达公司协商余款将如何偿还、以后如何合作。2004年,他曾建议乐达公司把加油站租给他约定好的一家大公司,每年租金50万元,但乐达公司没有答应。

  戴伟泉称,珠玑加油站的部分证照已在他手上,加油站的转让余款也不是不还。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因乐达公司违约使他蒙受的损失如何补偿。

  记者随后拨打伍华申的电话,却一直联系不上。

  新会法院暂时沉默

  本月3日,记者到江门市新会区法院采访。该院调研室的一名张姓法官没有就此事发表任何看法。

  8月6日,南雄市法院何庭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原告乐达公司和被告戴伟泉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好所有的证件,但已办好了大部分,而且不是原告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是因为办证涉及的省、市部门多而延误了时间。被告戴伟泉也没有完全按协议支付200万元转让款,只支付150万元。按照办证的顺序,是应先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才能办经营加油站的其他证件。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本报记者喻彬

  

一油站转让两次惹官司两家法院判决三方不服

  图:“惹事”的加油站现已停业喻彬/摄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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