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拍卖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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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16:00 海峡都市报 | |||||||||||
N帅斌彬 包华 文/图 本报讯昨日上午,在福州五一广场附近越洋图书城门口,一名男子高举用红色大字写的“拍卖判决书”的大牌子(上图),引来数十人围观。原来,这位来自泉州的潘先生以
这份判决书是法院判给该公司的20.5510万元应还款和诉讼费,时隔一年多,仍未执行下来。 泉州铭鸿公司的代表潘先生告诉记者,2002年9月,福州天葵广告公司向泉州铭鸿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但至今分文未还。2005年6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作出(2005)鼓民初字499号民事判决,判令福州天葵广告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20万元,支付诉讼费5510元,并于2005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福州天葵广告公司的董事长林某,后来转任福建某房地产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种种原因之下,执行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潘先生称,公司目前出现经营困难,急需资金,无奈之下,他们想出了拍卖判决书的办法。前天,公司5个人从泉州赶到福州,希望有人开价,拍卖判决书中20万的债权,用来周转资金。 昨日,福建某房地产发展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林某现在是该公司的董事长,但联系不上。 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陈少峰律师称,判决书对于胜诉方而言,它就是获得了某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只要法律无明文禁止,公民当然有权处置它。该公司转让的是法律确认的债权,按现行法律,如果真有人买走了判决书,那也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拍卖判决书反映了法院执行力的欠缺。从这个意义上讲,拍卖的是法律的尊严、法院的权威、司法的信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能否拍卖或转让判决书,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拍卖判决书的行为不可取,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向当地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反映,让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