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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败法:使赴美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升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09:58 法制早报

  □卢怀谦

  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刚刚经历过纳斯达克摘牌退市危机的中国UT斯达康公司,最近又遇到了《反海外腐败法 》的考验。而其他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则要准备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简称:萨·奥法案)的大考。

  美国反腐远及海外

  UT斯达康日前公布业绩大幅下滑的第一季度业绩的同时,还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相关人员因向印度和蒙古一些官员 支付了不当报酬,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就此展开调查。

  两年前,美国电信巨头朗讯科技公司闪电般解雇了其中国区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营销官和首席财务官,也因为其 中国分公司发生了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在于限 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是缘于“水门事件”的影响,美国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 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官员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直接或间接行贿。在调查和该法律实施的压力下,到上世纪8 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国公司最终向美国证交会承认,他们在国外有对外国政府官员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付款,总额高 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超过100家公司都是“财富500强”的成员。

  由于《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给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带来了一定的制度成本,因此,自 该法颁布之时,就受到众多大公司的激烈反对。为此国会通过了1988年《全面贸易与竞争法》(OTCA),对《反海外 腐败法》进行了修订,如将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 ,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职权的行使。《反海外腐 败法》重点对第一种腐败行为进行重罚。

  1998年,美国再次修订《反海外腐败法》,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 也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

  交易所面临失血风险

  正是因为萨·奥法案对美国本土以外的公司严厉得近乎苛刻,加大了其上市成本和集体诉讼风险,很多海外公司对美 国这块往日的上市融资热土退避三舍。该法出台后,全球最大的10笔IPO中仅有中国人寿选择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 中国企业到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步伐明显放慢。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作为5年来全球规模最大的IPO,在一 开始就放弃了在美国上市的考虑。去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只有无锡尚德一家,融资额不足4亿美元。

  法国Marzars公司日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欧洲公司中,竟有高达17%的公司表示考 虑从美国退市,以避免萨-奥法案的羁绊。

  对交易所而言,财务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其吸引全球优质企业IPO(首次公开招股)的能力和

股票交易量。 于是,纽约
证券
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公司今年以来不惜重金分别到欧洲收购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泛欧证券交易所,希望可以绕开萨 -奥法案的监管范围,并对冲本土市场中海外客户“失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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