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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即法”面纱下的自由冤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0:59 法制早报

  □蒋海松

  中国的人情主要是血缘关系及其延伸开来的各种人际关系,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制度化了的“情理”。孔子的“仁”就 是二人,是关系之学。法律不违于人情,也就是不违于关系。法律本不是建立在个人的权利、义务之上,而是建立在群体关系 之上。我们的心理状态和感情生活也就被制度化,一种被模式化的情已不再是情了。中国人所津津乐道的“情”对
真情而言恰 恰是一种抹杀!所以《红楼梦》中,性情中人贾宝玉在贾府中反而被当成“行为偏僻性乖张”“天下无能第一,古今不肖无双 ”!

  这种常情对个人的性情及尊严,更多的是一种压制。正如梁漱溟先生自己也承认的:“所谓孝弟礼让之训,处处尚情 而无我”、“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其取消的正是个人权利及人格。所以鲁迅批判“礼教吃人”,更有“以 礼杀人”、“以情杀人”。个人的真情反而在这种制度化的情理中没有空间,只有选择叛逆,如私奔之类。

  许地山先生曾风趣地把中国称为“父亲”文化,为了家庭。西方称为“情人”文化,为了个人鲜活的感情。中国人的 墓碑上写满的只能是千篇一律苍白僵化的家谱,西方人多半是自己设计的富有个性富有真情实感的墓志铭。也有学者说,中国 人重孝,西方人重爱。孝是描述和强调一种纵式的人间关系,爱是描述和强调一种横式的人间关系。中国血亲情理与西方感情 生活存在鲜明反差。

  正如黑格尔《历史哲学》中所说,中国“一切合法的关系都由各种律例确实地加以规定。自由的情调——就是一般道 德的立足点因此便完全被抹杀。”此处“道德的立足点”意思是主观性的自己决定、对善的自由判断。黑格尔又说“他们的法 律不是法律,反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甚至,黑格尔从精神的角度对中国文化来了个全面批评:“凡属于精神的一切,绝对 没有束缚的伦常,道德,情绪,内在的宗教,科学和真正的艺术—一概都离他们很远。”

  其实,这种中西文化的分歧从孔子、柏拉图这两大文明宗师的思想中已见端倪。孔子关于正直的例子是所谓“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当听说一个儿子把偷羊的父亲告到法庭时(“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则大声说他的家 乡把儿子保护父亲视为正直。血缘关系确立了子女在所有场合下的义务,并决定了正当行为的方向。而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思 考过类似的冲突。在《尤息弗罗篇》中,苏格拉底曾问,控告自己的父亲杀人是否为一种孝行?苏格拉底没有给一个确定的答 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家庭血缘不是我们行为的最终标准,甚至连神也要质疑。苏格拉底认为,我们需要质疑这样的假定: 道德上正当的就是去做我们认为神喜欢的事情,同时也必须仔细地审查那些能证明我们行为正当性的一般道德原则。这其中, 体现的是一种广阔的探索精神和自由意识。

  中国文化包括法文化最欠缺的就是这种“自由意志”与“自由意识 ”。如邓晓芒先生所言:“中国传统道德正由于 从道德出发的唯道德主义,而把不从属于道德规范的自由意志排除于道德之外……从而导致了中国道德传统的道德根基的遗失 ,导致了这个道德传统的非道德化、伦理化和刑政化。”我们一再为所谓礼法文化、人情即法的光辉传统唱赞歌,但吊诡的是 ,我们自以为最值得神往的“情”,恰恰是对“情”的抹杀。

  时至今日,我们能否创造合理的法制,能否保障幸福的生活,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建立一个以横向、平 等的人际关系为基础的心理秩序和感情生活,即是说,决定我们对于“情为何物”的一个重新认识。而这种心理秩序与感情生 活的重建,也最终会成为我们理想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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