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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隐匿财产打官司讨回8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1:13 重庆晚报

  

前夫隐匿财产打官司讨回80万

  本报讯劳燕分飞时,夫妻俩对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女方才知道前夫离婚时隐匿了共同所有的200万元财产,遂诉诸法庭。日前,此案经市二中院两次开庭,最后以调解结案,由男方付给女方80万元。

  万州区市民刘敏1995年5月与陈成相识。刘之前曾结过一次婚,并生育一女,母女两人一起生活。与陈成相识后,两人开始恋爱。

  恋爱一年多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由于陈成之前独立开办有公司,为避免财产纠葛,1996年11月,两人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约定男方在婚前已创办有的公司等事业,资产属其个人所有,对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女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仍属其个人所有;双方婚后为共同生活、养育子女等所购置的财产和存款、收益,属夫妻共同所有。

  1997年3月,刘敏、陈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营的事业不断发展,还投资成立了一所学校。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上的差异日益显现,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漠,于是决定好合好散。去年5月,双方经过协议后离婚,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属男方所有,并对子女抚养、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了一致。

  离婚不到一年,刘敏突然发现前夫陈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她隐藏了大量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并转移到另外的户头上。

  刘敏认为前夫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属男方所有”的约定,判决被陈成隐匿的200万元存款归其一人所有。另外,刘敏还请求法院对双方婚内投资成立并共同经营的学校财产进行分割。

  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开庭。日前,经法院调解,陈成同意支付给刘敏80万元。(事涉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离婚后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记者杨波通讯员赵华实习生张昆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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