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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税制定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税的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1:1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荣军)“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记者昨日从南宁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该局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犤2006犦1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8月1日起南宁市的个人住房转让如何计算缴纳个税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定为2%

  《通知》明确指出,从今年8月1日起,凡在南宁市范围内转让住房并取得收入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8种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的精神,南宁市地税局根据南宁市住房的所在区域、建造时间、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经过测算,将该市个税的核定征收率定为2%。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可按住房转让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如王先生于2006年8月3日转让住房一套,成交价格为50万元,由于他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合理费用凭证,那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2%=1万元。

  纳税申报的时间和地点

  《通知》提出,从今年8月1日起,南宁市的纳税人转让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前须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即凭完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南宁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合理费用及税金凭据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前持有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是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委托代征机构即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纳税申报。

  中介服务费可作合理费用

  据了解,纳税人转让二手房时,可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合理费用中是否包括房屋转让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费,即中介收取的房产过户等佣金费用?据介绍,在住房转让过程中,如果交易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产权交易等相关手续,且在申报纳税时,纳税人能提供出相关费用凭证,那么中介服务费就属合理费用的范畴,可以扣除。

  详细政策可上网或电话查询

  《通知》明确指出,南宁市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或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必须备齐相关的证件和资料。

  南宁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可登录该局的网站(http://www.nanning.gov.cn/101)了解“二手房”转让的税收相关政策,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相关咨询。编辑:杨东作者:王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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