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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华案三死刑犯获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1:51 重庆晚报

  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曾与赖昌星称兄道弟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人员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的减刑案件,并根据上述三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的悔罪表现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对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由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分别原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建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厦门象屿新大地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庄如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陈燕新因犯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燕棣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罪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高院依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29条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规定,对庄如顺等三名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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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如顺曾劝赖昌星尽快出逃

  庄如顺原为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但他却与赖昌星称兄道弟,把庸俗的“义气”带到党内。

  法院审理查明,庄如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走私犯罪分子赖昌星贿送的小轿车1辆和港商贿送的人民币12万元;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121辆走私汽车非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1999年6月至8月,中央专案组进驻厦门时,庄如顺又利用身份获取重要信息,主动向赖昌星通报。更为严重的是,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关键时刻,庄如顺三次与赖昌星通话,告知公安部严令抓捕情况,并出谋划策极力劝其尽快出逃。

  2000年11月8日,福州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庄如顺因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对庄如顺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庄如顺收受小轿车的事实系主动供述,对庄如顺犯受贿罪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据福建日报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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