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华案三罪犯减刑死缓变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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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2:23 重庆晨报 | |||||||||||
其中包括曾为赖昌星通风报信的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法院认为三人有悔罪表现 本报福州14日消息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案
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分别原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建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厦门象屿新大地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庄如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陈燕新因犯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燕棣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罪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高院依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29条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规定,对庄如顺等三名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福建日报 图为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受审。资料图片 案情回放公安厅副厅长策划赖昌星外逃 庄如顺,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庄如顺利用职权,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的丰田“佳美”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2.5万元)和人民币12万元。1999年8月,在公安部密令缉捕赖昌星的关键时刻,庄如顺竟打电话向赖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反复催促赖昌星逃往境外。2000年11月8日,庄如顺一审被判死刑。2003年12月,庄如顺二审被改判死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