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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上大学 闺女状告老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7:31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8月14日讯近日,山东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女儿状告父亲索要学费的案件。法院以女儿已成年,父亲不再有抚养义务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刘玲(化名)今年21岁了,去年考上湖南一所民办院校,4年学费3万余元。而父母早在10年前就离婚了,她一直随母亲生活。父母离婚后,按约定,父亲支付她抚养费至18周岁,每月30元。

  刘玲称,由于现在物价上涨,学费增加,母亲已无力全额支付其学费,她多次向父亲索要,但父亲拒绝。她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支付上学所需费用一万元。

  刘玲的父亲辩称,原告已经21岁,且上的学校是自费的。而他已承担了原告18岁以前的抚养费。现在,他也下岗了,负担很重,无力承担原告的上学费用。

  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大学生已经成年,但绝大多数仍不能独立生活,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呢?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此给出了明确答复,其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成年子女的父母已无法定义务再提供抚养费,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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