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省“百案陪审”活动 讲情更要懂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8:36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法律与人情,究竟孰重孰轻? “通过参加这次庭审,提醒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能只讲情,还要懂法,只有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才能达到社会、个人的公平。”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胡海
7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城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诉青海东湖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这是我省开展“百案陪审”活动的第一案。胡海萍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 东湖公司从1999年至2001年,向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简称工商银行)累计贷款本金3040万元,还款期限已到,东湖公司迟迟不还,尽管后来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未能归还。2005年2月,工商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简称华融公司)。华融公司为追回欠款,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东湖公司对债务不持异议,但辩解,就在企业刚刚盈利时,有关部门开工建设同仁路高架桥,迫使公司主营的东湖宾馆停止营业,造成损失,这完全属于不可抗力。希望法庭能够判决免除利息,并给予足够长的还款时间。但华融公司认为,同仁路高架桥早在政府规划之中,修桥封路并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性,被告应当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 开庭前,办案法官帮助胡海萍熟悉了审判程序和案情,胡海萍也对案情作了调查、了解,为陪审工作打下了基础。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后,胡海萍说,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能够参加全省法院开展的“百案陪审”活动的第一案,她感到非常激动和荣幸,同时也感到肩上责任重大。 这件案子是胡海萍担任陪审员以来,第一次参加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她说,与其说是参加庭审,不如说是接受了一次法制教育。就本案来讲,客观地说,封闭式修桥的确给被告带来了影响,造成了损失。自己从事基层群众工作,平时和大家讲的多是“情”,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对被告也怀有一定的同情心。但通过参加这次陪审活动,聆听了双方律师精彩的辩论和法官提供的准确的法律依据后,明白法院审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创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只有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的、大家的公平,才能达到个人公平。(作者:贾忠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