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制度改革亮点:决策权不再集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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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8:40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2000年以来干部人事法规文件密集出台 ■改革由局部单项向全面整体推进 ■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核心提示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
其实,在此之前的6月中旬,中央就集中颁布了包括这三个文件在内的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共5个法规文件。 这5个法规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台的“5+1”法规文件,与《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干部教育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一道,初步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制度上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一批具体操作性的法规文件几乎涵盖了党政干部从推荐、考核、交流、任期、监督、培训等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随着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腐败将无处藏身。新华社发 干部人事法规文件密集出台 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的十六大之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2000年6月,《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发; 2002年7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出台; 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出台; 2004年2月,《2004年-200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出台; 2004年4月,中央颁布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这5个文件,加上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通称“5+1”文件。同年9月,中组部派出检查组,对11个省区市和4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贯彻落实“5+1”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生效,这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带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 2006年1月,《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出台; 2006年2月,《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出台。 2006年7月,《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印发实施; 2006年8月,《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3个法规文件正式印发。 由局部单项向全面整体推进 短短数年间如此集中出台一批法规性文件,在党的干部工作中实为鲜见。 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纵观这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轨迹可以发现,这项改革已经由局部改革、单项突破进入了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的新阶段,较为完备的干部工作法规体系业已初步构成。 回顾中央的一系列重要举措,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梁妍慧在接受采访时作了三点归纳。首先是有了总纲,2000年中央颁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是明确改革总体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单项突破转向整体推进。 其次是在纲要的指导下,中央还出台了一些“中观性”的或者某一方面的条例,比如2002年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选任有了原则性根本性的指导文件;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标志着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有了原则性的指导文件;2003年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在党政干部的监督方面有了原则性的指导。 第三是把《纲要》中的原则性根本性的规定,在这些中观性条例中一一细化,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操作性的法规文件,比如2004年出台的“5+1”法规文件和今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这些具体操作性的法规文件在《纲要》和中观性条例指导下,几乎涵盖了党政干部从推荐、考核、交流、任期、监督、培训等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刘炳香认为,2000年颁发的《2001年-2006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目标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10年,要建立起一套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证;2004年颁布的《2004年-200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则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由局部改革、单项突破进入了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的新阶段。 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等作出了更加科学、规范和严密的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标志着领导干部选拔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迈出了重大步伐,在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 体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梁妍慧教授分析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有目标,有步骤的整体推进阶段,特点明显:先是制定总纲,然后制定中观性的和微观性的规定、法则、细则;有根本性和方向性的规划目标,又有原则性和中观性的制度,还有具体操作性的条例、细则。 同时,这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充分体现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特点。科学化特点的第一个表现是,这些法规文件都坚持了干部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群众公认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的统一,符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点。第二个表现是,探索了干部成长、教育和工作自身的规律,按照干部成长教育自身规律来制定与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相适应的各个方面的条例。 民主化的特点表现是,上述这一系列法规文件都在努力扩大党员和群众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比如2000年出台的公示制,扩大了群众的参与;2006年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不久前出台的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把组织考核和民意调查结合起来等等。 制度化的特点表现是,这些法规文件按照干部工作自身的规律,把一些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化和细化了,而且每一方面都力求按照程序的规定来一一作出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条例按照程序的规定来制定了,比如说考核办法的制定就是如此。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改革进展到现在,开始触及干部人事制度的焦点和核心问题。比如重要干部的决定主体,现在规定要求由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常委会扩大到同级全委会票决制,决定权不再集中在常委会手中。这是对党内权力机构决策权的重大改革。 刘炳香教授在谈及这些年来干部人事工作时,认为有经验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三个特点。如最近出台的三个法规文件,吸收了多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将实践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个法规文件是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规划的一部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法规体系中的一个有机部分,是对《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个法规文件给执行者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务实。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除有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持稳定,任满一个任期。这6种情形之一为“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由于对“工作特殊需要”没有明确定义,这一规定将赋予实际操作者以灵活性。 坚持不懈地进行探索实践 梁妍慧教授认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一是加快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二是要把《纲要》和中观性的条例继续细化,变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为可操作性的条例、细则,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 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落实已经出台的法规文件。现在出台的文件已经不少了,关键是要落实。然后再结合新情况将其不断完善改进,把那些“暂行”的或是“试行”的,经实践检验可行就定为正式的; 要继续制定相关的一些细则条例和规则,也就是由初步的走向完整全面的法规体系; 要努力攻克干部制度改革的“攻坚”部位,也就是核心或者焦点问题。比如重要干部决定主体,变过去的少数人为多数人,民主推荐也应该如此;比如改进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比如加快制定有关选举类领导干部的具体条例。 刘炳香教授的观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逐步结束靠自然人选拔和管理干部的历史,转向靠完善的法规系统来选拔干部;党内法规的执行今后应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作用,用规范的程序来控制和保证执行结果。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应该坚定不移向着民主公开方向推进,用民主和公开解决干部“上”的问题、“下”的问题和“干不干与干得怎么样”的问题。民主不一定总能保证最优秀的干部都进入重要领导岗位,但一定能保证不优秀的干部不能进入重要领导岗位。而公开是制约权力、保护权利的最好选择。 进一步扩大竞争,提高干部的能力,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一是促进干部显能力的提高,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凭政绩用干部;二是促进干部潜能力的提高,教育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三是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建立干部任期制、交流制及有效的干部激励机制等,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中央强调,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规文件,对于做好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文件,切实把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体现到换届工作中,以选好配强领导班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 (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