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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延迟邮局按损补偿一般只赔偿挂号费 消保委认为有违《民法通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0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通讯员 张雪莲 记者 刘昕璐)为了保证信件准时、安全达到目的地,消费者选择比平信价格稍高的挂号信方式邮寄,然而邮局将挂号信通知单延迟2天送到消费者,却造成消费者信内的比赛观摩券失效,这笔损失究竟由谁承担?

  浦东新区消保委近日接到消费者龚女士投诉,原来龚女士接到邮局的挂号通知单时当即去取,发现信内是2张体育赛事的观摩券,但已经失效了。龚女士仔细查看挂号通知单,
其到达邮戳时间为2天前,也就是说在邮局耽搁了2天才送到消费者手里,造成自己不能及时领券观赛。龚女士向邮局提出赔偿要求,然而邮局称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只能赔偿挂号费。

  消保委讨论研究后认为,邮政用户将所寄物品交付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并付清费用后,双方成立邮政合同关系,邮政部门负有将用户所交寄的物品安全、及时运抵寄运目的地的义务。“物品在邮寄途中丢失或延误,造成用户损失的,邮政部门负有过错责任,邮政部门对非保价邮件丢失或延误的处理规定属于单方面规定,有违公平。”同时,邮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在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时应以其他法律为准,因此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即根据用户的实际损失酌情给予补偿。经调解,最终邮局同意给予消费者龚女士400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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