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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扣船求效果 辨法析理促调解―武汉海事法院努力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19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近日,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分别向原告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轩林送达了调解书,至此,一件存在激烈对抗情绪的当事人之间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因调解而划上圆满的句号。该案的成功调解对当事人而言化解了矛盾,减轻了诉累,对社会而言则促进了和谐,这是该院法官围绕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基本事实和诉讼成本进行辨法析理,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法律问题,从而促使当事人主动接受扣船和调解的又一成功范例。

  今年7月7日,原告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易轩林所属,停泊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淮河大桥码头的“亚泰137号”货船予以扣押。申请理由是,被告易轩林向其借款15万元,并以其货船作为抵押,但经多次催要,被告易轩林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归还任何款项。该院南京法庭经审查有关证据,并认真合议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法作出了扣船裁定。合议庭考虑到在异地扣船,制定了周密的扣船方案,当日下午,该院法官驱车赶往凤台执行扣押裁定。

  到达凤台后,该院法官了解到以下情况:1.“亚泰137号”货船正在淮河大桥码头卸货,卸货完毕易轩林才能收到4到5万元的费用,卸货时间需要3天。2.近期航运市场低迷,“亚泰137号”轮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接到货运业务。3.被申请人易轩林的一家大小4口人和雇请的2名雇工都以船为家。综合以上情况,法官认为,此时就直接扣押船舶必然遭到被申请人的强烈抵抗,处置不当不仅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会激化矛盾;而且货没卸完就扣船可能引发新的民事纠纷,使当事人产生新的损失。经过慎重的考虑,法官决定等“亚泰137号”轮卸货后对其实施扣押。同时,该院向原告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解释为什么暂时不能扣押船舶,并要求其密切注意船舶动态。

  7月10日早上,该院南京庭接到信息,“亚泰137号”轮卸货将于下午完成。于是该院承办法官立即冒着瓢泼大雨,沿着积水严重的路面,再次赶往路途遥远的凤台县。当日下午,该院法官登上了卸货完毕的“亚泰137号”轮船。被告易轩林及家人等情绪非常激动,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向他们进行解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过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说服教育,被告易轩林终于心悦诚服,主动将船舶开到了法院指定的扣押地点,并答应积极到法庭应诉。于是,该院南京法庭就有了调解结案的那一幕。

  (武汉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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