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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取走存款邮局要赔妻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32 大众网-齐鲁晚报

  原告持到期存单取款,钱竟被取走。邮政支局违规操作致使他人补领新存单并将原告的存款提前支取。

  本报济南8月14日讯今年1月,济宁赵女士的定期存款到期。当她取款时却发现钱已被他人取走。赵女士将邮政支局的主管单位邮政储汇局和邮政局告上法庭。7月10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某邮政储汇局支付给原告存款8000元及利息,邮政局负连带责任。

  2005年1月26日,赵德芳女士在济宁市某邮政局车站邮政支局存款8000元,存期一年。2005年11月30日,她在车站邮政支局填写了挂失申请书。2005年12月9日,车站邮政支局为赵女士补发了新存单。存款到期后,赵女士持新存单取款时,钱竟已被取走。赵女士在今年3月将该邮政局和其下属单位邮政储汇局告上法庭。

  2006年4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邮政储汇局和邮政局称2005年12月14日,赵女士的丈夫曹先生作为其代理人,持本人和赵女士的身份证代赵女士到车站邮政支局办理了存单挂失手续。7天后,邮政支局为赵女士换开了新存单。曹先生填写了提前支取取款单,输入密码,取走了8000元存款。

  两被告认为,赵女士有义务对储蓄的个人身份信息、密码信息保密,而其丈夫持有她的身份证,并知晓她设的密码,所以赵女士有重大过失,导致其丈夫提前支取了存款。邮政支局在8000元的存款、挂失、换单、支取几个环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赵女士的丈夫应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两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赵女士于2005年11月30日办理的挂失申请书一份。二、曹先生2005年12月14日办理的挂失申请书一份。三、曹先生于2006年1月11日所填写的提前支取取款单一份。

  2006年5月22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再次开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挂失申请书的挂失人签名“赵德芳”经鉴定不是赵德芳女士本人所写,故被告称由赵女士本人亲自补领了新存单,证据不足。被告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的规定,致使他人补领新存单并将赵女士的存款提前支取。对此,邮政储汇局和邮政局作为车站邮政支局的主管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王剑兵 周永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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