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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女告父索学费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32 大众网-齐鲁晚报

  从已有的判决看,法院有支持的,理由是大学生虽已年满18周岁,但正在求学,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父母仍要尽抚养义务。而不予支持的法院则认为,成年大学生已基本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

  本报济南8月14日讯近日,山东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女儿状告父亲索要学费的案件。法院以女儿已成年,父亲不再有抚养义务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成年大学生为学费状告父母的
案件,近年屡屡出现,而法院判决的结果也截然不同:有支持的,也有驳回的。

  刘玲(化名)今年21岁了,去年考上湖南一所民办院校,4年学费3万余元。而父母早在10年前就离婚了,她一直随母亲生活。离婚后,父亲支付她抚养费至18周岁,一次付清了两千余元。现在,母亲下岗,经常生病,没有生活来源。

  刘玲称,母亲已无力全额支付其学费,她多次向父亲索要,但被父亲拒绝。她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支付学费一万元。

  刘玲的父亲辩称,原告已经21岁,且上的学校是自费的。而他已承担了原告18岁以前的抚养费。现在,他也下岗了,无力承担原告的学费。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大学生已经成年,但绝大多数仍不能独立生活,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呢?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此给出了明确答复,其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成年子女的父母已无法定义务再提供抚养费,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大学生状告父母索要学费的案件,我省也不例外。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陈法官告诉记者,前不久他们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同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2004年济阳县法院一审支持了起诉的大学生,判决其父亲支付抚养费38000元。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经调解,被告同意付给教育费15000元。

  从已有的判决看,法院有支持的,理由是大学生虽已年满18周岁,但正在求学,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父母仍要尽抚养义务。而不予支持的法院则认为,成年大学生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来看,已基本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

  父母还有没有义务供养成年大学生?此问题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争论。陈法官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计算到子女成年时,因而成年大学生无权要求父母给学费。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的傅强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说,父母没有抚养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我国的现实是,子女18周岁了,法律上独立了,经济上独立不了,需要父母帮助。因而,他认为,此类案件法官可予酌情支持。

  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婚姻法的副教授刘宏渭认为,法律规定的“成年”和“独立生活”是两个概念。让大学生自己工作来解决学费,一是没那么多岗位,二是会影响学业。法官在判决时必须考虑到这些现实问题,不可能单纯根据法条。所以,如果父母经济能力允许,应酌情支持。


记者 高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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