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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放弃投保人体检 三年后却拒绝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0:13 青年时报

  年仅3年零9个月大的怡怡(化名)最近被诊断为患先天性心脏病,住院11天,花费2.5万元。怡怡妈妈楼女士暗自庆幸,好在已给女儿买了《太平无忧长期健康险》,正好解燃眉之急。

  但她很快被浇了冷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小孩病情为由,拒绝赔偿。

  拒赔、拒绝退保

  还单方面终止合同

  2003年9月21日,楼女士在浙江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给9个月大的女儿怡怡购买了一份《太平无忧长期健康险》,每年缴纳1400元,22项大病就可以理赔。

  今年5月29日,小怡怡生病住院,经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花掉医药费2.5万元左右。

  楼女士找到浙江太平人寿保险要求索赔,却遭到了拒绝。

  8月初,保险公司出具一份《理赔通知书》,称投保前怡怡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楼女士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并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也拒绝退还楼女士缴纳的4000多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

  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楼女士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怡怡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8月9日下午,浙江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运营服务部经理冯伟琦,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的彩色超声报告单”,结果显示,患者怡怡为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检查日期为2003年9月10日。

  但诊断报告单上,没有医院签字和盖章。

  “保险合同的投保日期为2003年9月21日,从合同签订日期看,怡怡应该是生病在先,”冯伟琦说,投保书对投保人曾患有的重大疾病,都进行了书面询问,其中也包括是否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询问,但楼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否认,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实情,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

  为何理赔时才“算账”

  “我不知道女儿以前诊断过这种病。”楼女士说,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向她出示怡怡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证据。

  她再三强调,自己绝对不知道女儿在投保前患病的情况,也不知道保险公司的诊断报告单从何而来。

  楼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十分不满,她说,当初合同中约定,授权太平人寿保险在审核投保申请时,委派医师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保险公司当时为什么不对投保人体检,到了理赔的时候才‘秋后算账’呢?”

  追问

  保险公司为何放弃体检

  诚如楼女士所说,保险公司为什么事先不对投保人进行体检?

  冯伟琦解释,是否给投保人做体检,原则上投保额高,投保人年龄偏大的需进行体检,以降低保险公司风险。考虑到怡怡才9个月大,不会有什么问题,所以没有进行体检。

  “体检只是一种测评风险的手段,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冯伟琦说,出现风险是因为楼女士当初没有如实告之,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楼女士却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已经授权太平人寿保险审核投保申请时,委派医师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放弃体检的权利,风险就应该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消费者。

  法律规定口头询问

  其实是书面询问

  楼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将合理询问变成格式化条款违反相关法规。她说,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之。“保险公司将询问内容格式化,做法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书面格式化的询问是根本不能算数的。”

  楼女士说,当初业务员没有对她进行口头询问。“就一个劲地叫我签字,我也没有时间向家里其他人询问小孩的病史。”

  观点

  放弃体检核实

  保险公司有过错

  “保险公司当初有义务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和信息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承保,保险公司放弃了核实的权利,存在一定过错。”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童松青律师说。

  童松青认为,没签字没盖章的诊断报告,不符合有效证据的要求,即使这份诊断报告是有效的,也难证明楼女士在投保时是故意隐瞒投保人病情。

  违反《保险法》的规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财险部主任朱潇磊认为,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保险人只是将问题格式化,未做详细解释和询问,投保人书面回答后还是出现了“未如实告知”的情况,那么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有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只需履行被动告知义务,即保险人问什么投保人如实答什么。

  现在不少保险人在格式条款中,将投保人这种“被动告知义务”设定为“主动告知义务”,即不需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就要如实告知情况,否则,出险后将得不到赔偿,这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行业内幕

  80%以上拒赔案

  都因没有“如实告知”

  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

  而根据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一些专家认为,这一招不但可避免保险公司滥用“如实告之”义务的诚信原则,使消费者索赔难,也可堵住漏洞,让那些企图骗保的人无缝可钻。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见习记者 骆晓亦 何凤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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