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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犬进入禁入公共区域 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捕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2:00 今晚报

  本报讯 据《现代快报》报道:自今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跟犬类有关的警情已经超过了数百起,至少有17人被咬伤。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犬患”问题,南京警方从今天开始,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在南京全市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犬患”集中整治行动。

  犬患问题逐渐增多

  “因为饲养不符合规定的犬类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吴警官告诉记者,自从2004年取消办理“狗证”的行政审批后,南京宠物犬数量急剧增加,违章养犬的现象也日益突出。据统计,今年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了与狗有关的治安案件37起,其中狗叫扰民13起、狗咬伤人17起、其他因狗发生的纠纷7起。此外,警方接报的与狗有关的警情也已经达到了数百起,“犬患”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市民反映十分强烈。

  限养区内只能饲养观赏犬

  根据《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限制养犬地区的个人可以饲养观赏犬(如北京犬、狮子犬等),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如狼犬、藏獒、洛威拿等);在非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外地人员不得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市区限制养犬地区。

  此外,该《办法》还禁止随意遛犬,尤其是不得携犬进入市民广场、商场、饭店和公共汽车等公共区域。对因诊疗、防疫等携犬外出的,需束之绳、链,由成年人牵引。同时,应主动避让老人和未成年人。擅自携犬进入上述公共区域的,公安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予以捕杀,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加大了对犬患的处罚

  《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是南京公安机关对犬类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所以警方提醒家有爱犬的市民要遵守《办法》中的规定,不要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要在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户外遛犬;对犬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应立即清除;养犬人要定期为犬注射犬用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所养犬夜间吠叫、咬伤人情况发生,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警方表示,由于养狗者和反对养狗的市民在对待养狗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截然不同,所以在以往的管理执法行动中,警方遇到了不少困难。在此次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警方将对相关当事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甚至会对其做出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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