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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 报销供热费不得“以男为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2:00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14日讯“任何单位职工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做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今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

  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并制定了两个创新性的规定:一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规定职工住宅供热费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报销以男方为主,使男方没有工作而女方有工作的家庭不能享受到国家在这方面给予的福利待遇,引起女职工的不满。有的地方教育系统规定,只有丧偶、离异、军婚、大龄单身的女职工给予报销,因而使一些女职工报销住宅供热费不得不假离婚,有的家庭假离婚后出现危机,产生了社会问题。所以,草案规定,任何单位职工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做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如违反规定,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是近年来一些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种种理由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但国家的立法仅对直接违法的人员有处罚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没有处罚的规定。为此,草案除强调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直接违法人员依法处罚外,对责任单位也规定了处罚,补充了立法的空白。草案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中还规定了妇女的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规定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的录取标准或者限制女性学生的录取比例;任何单位在录取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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