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的好事白做了?福建一个见义勇为者的考试加分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2: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据新华社上午电 8月8日上午,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对我国首例公民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作出的不予确认原告任建平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驳回任建平要求法院判定其就任事实成立和确认其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诉讼请求。

  今年50岁的任建平是南平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默默做了几十年好事不求回报的他
,为了儿子能在中考和高考加分,从去年开始为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奔忙。一年多过去了,他的行为仍未得到确认。不久前,任建平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这是我国首例公民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

  高考加分政策让他积极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任建平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申请人历年来见义勇为情况说明”,上面列举了他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救人事迹,共5次,“都能找到相关证人”,任建平告诉记者。“但任建平以前从来不宣扬这些。” 与任建平在一个办公室同事20多年的丁某说。在很多熟人眼里,任建平不是那种做了好事就大肆宣扬的人。

  转变发生在2005年5月的一天,任建平无意中从报上了解到福建省的一项政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子女中考、高考加10到20分。“我当时被触动了。”任建平联想到正念初中的儿子,记起了2003年8月14日傍晚的一次水中救人经历。“当时和朋友在南平闽江支流湖尾河段游泳,听到有人拍打水面并大喊救命,四五米之处,一位妇女已开始下沉,她身旁的男子试图救助,但没能成功。我马上游过去,从她腋下托住两条手臂,用仰游的方式把她带到了安全水域。”当时这对男女没有表示感谢,但任建平并不介意。

  现在,为了儿子中考和高考能加分,任建平开始收集相关救人材料。2005年5月25日,他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提出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

  这样的行为算见义勇为吗

  2006年3月8日,任建平收到了署名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复函,复函将他的行为定性为“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行为,应予以提倡,但不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申请行为不予确认。”3月27日,南平公安局延平分局又以分局名义出具了一份复函,指出由于被救人金某不认为自己当时处在危险状态,她和当时在场的丈夫都不认为任建平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分局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

  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主任顾建军说,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在界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时,主要标准有两点:一是“险”,即生命、财产安全处于重大危险,如果没有见义勇为行为就会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二是“勇”,即在危险之际挺身而出。

  被救人金某认为,任建平当时对她确实有帮助行为,但只是“伸手托了她一下,感觉不像是见义勇为行为”。她同时指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应该依照法律判断,她不能得出结论。

  任建平认为,深水救人本身就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救人者不仅需要良好的水性,更需要勇气和必要的救助技巧,难道非要受伤、致残才算有危险吗?

  2006年4月30日,任建平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撤销延平分局出具的两个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判定救人事实成立;判令延平分局确认任建平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是我国首例公民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

  为儿子考试加分争评先进引起争议

  任建平认为,自己救人时并不知道有这项政策,不是为了私利才救人,现在了解到政府有这样的规定,去申请确认是合法权利。他希望法律能给予见义勇为者公正说法,不要让那些做了好事的申请者遭遇太多奔波,甚至不公正对待,毕竟,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值得大力提倡的善举。

  不论任建平的行为最后是否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他确实做了好事,帮了别人。但当他事后积极谋求做好事带来的好处时,争议就产生了。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会长李建生认为,对见义勇为者的子女中考、高考加分的政策是福建省首创,是为了鼓励、表彰见义勇为行为,而随着中考、高考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低调的好心人变得狂热起来,积极谋求加分利益,这会扭曲见义勇为者的心灵,使其变得功利,离无私奉献的见义勇为精神越来越远。

  福建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曾凌律师认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疑值得大力提倡、奖励,但以高考加分作为褒奖方式有可商榷之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受教育权上的平等,地方政府人为设置诸多高考加分名目,确实会对此造成侵害。

  中外见义勇为立法的差异

  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近日撰文比较了中外见义勇为立法的差异。1991年到2004年间,我国35个省市制定了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例、办法等,给予奖金、荣誉称号、涨工资、晋级、子女就业或升学等方面的优待等,鼓励、促进见义勇为这一道德义务;国外许多见义勇为立法着眼于见危不救者的法律责任,见义勇为者在救助时所受损害的赔偿等方面,是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对见义勇为者没有那么多奖励措施。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