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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前脚刚进门保安拳打又脚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2:17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朱骏

  晚报讯 原本进超市购物,不料却被保安当成小偷拳打脚踢。日前,普陀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马先生各项损失3000余元。

  据马先生称,2月11日,他来到某大型超市购物。走到该超市一家快餐店的门口时,他看见一名保安抓住一个中年男子正在盘问。当他准备从两人身边走过时,保安突然把他抓住了,旁边的保安也渐渐围了上来,并把他双手反扣,说马先生和那名中年男子是一伙的,
都是在超市里偷酒的小偷。

  马先生表明自己刚进入超市,不可能是小偷,但保安不听解释,连抓带拖将他拉到二楼的保安办公室,并在办公室里多次殴打他,造成他头部、下腹部多处受伤。事后,超市通过监控录像发现马先生不是小偷,而是刚刚进入超市的顾客。但超市并没有向他赔礼道歉,反而指责他的反常行为误导保安。

  被告超市辨称,原被告之间是因为误会在抓捕过程中产生了肢体碰撞造成了原告的伤情,被告的保安未殴打原告,并且同意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营养费。法院委托了鉴定机关对马先生的伤情做了鉴定,证实了马先生头面部被殴打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至被告超市购物,被保安误认为小偷而被抓捕,期间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派出所的相关笔录材料,原告受伤是因被告的保安殴打所致,虽然被告强调原告受伤是其误会,是抓捕过程中的伤害,但是在损害后果产生后,应当对其过错行为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济措施,以妥善解决纠纷。故被告应当对其保安实施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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