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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款行长一审获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2:34 江南都市报

  同时被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本报赣州讯廖美春、黄娅男、记者谢鹏鹭摄影报道:挪用公款近8000万元炒期货牟取私利,给国家造成数千万元 经济损失(本报今年3月22日已作报道)。昨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特大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挪用公 款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原中国人民银行抚州支行派驻抚州城市信用社管理专班主任何辉光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
财产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原抚州城市信用社资金清算中心主任黄幼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 处罚金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7月至2000年2月,何辉光在担任原中国

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临川县支行行长、 管理专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挪用公款7729.7万元用于炒期货等营利活动。案发时只归还本金4000万元人 民币,利息793.62万余元。

  1998年4月29日,原临川钨砂精选加工厂业务员帅某到中国银行抚州分行办理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因承 兑数额超过时任信贷管理科副科长杨某的审批权限,杨未同意审批。何辉光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竟唆使胡某、杨某某(均已 判刑)等人殴打杨某致轻伤甲级。

  2003年至2004年何辉光任中国人民银行抚州支行派驻抚州城市信用社管理专班主任期间,利用掌握审批城市 信用社发放贷款权力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币19.64万余元。案发后,何辉光只退还赃款8 万元。

  1997年在何辉光挪用公款过程中,黄幼琴利用其担任原临川振兴城市信用社会计计账员及原赣州城市信用社振兴 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做假账、隐匿借款借据、办理假贷款等手段,帮助何辉光挪用公款5061万元以归还何辉光之 前挪用的公款。

  1998年3月,时任赣州城市信用社振兴营业部主任的黄幼琴在未办理任何审贷手续的情况下,以未办理工商注册 的南康市风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帅某某发放贷款25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办理任何续贷手续。至案发时尚有19 8.92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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