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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向猪龙河倾倒垃圾 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3:32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8月14日讯(通讯员 王建海 白玲 实习生 马斌)今后,进行猪龙河环保综合整治的监管工作有了更直接的依据,8月11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若有人向猪龙河河道及河道岸线以外10米以内倾倒生活垃圾,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猪龙河水体的物体,在猪龙河河道内清洗贮存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都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日起至8月31日,猪龙河沿河各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商店、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等所有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依法向张店环保分局领取并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且同时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对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的,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管线建成后,将关闭沿河单位、住户等所有直接向猪龙河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等全部接入污水管道。从9月13日起,对拒不实行雨污分流、擅自设立排污口并向猪龙河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的单位、组织或个体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

  猪龙河污水管线建成后,排污口申请问题也分成了两个时间段:一是在污水管线建成5年内,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猪龙河沿河单位和个人要求新设排污口的申请,不予批准;二是在污水管线建成5年后,环保部门对猪龙河沿河单位和个人要求新设排污口的申请,可以依法予以批准,但因新设排污口而破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还应经张店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按规定标准承担并向张店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修复市政工程设施的费用。

  未经水务部门批准,不得在猪龙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穿河管道、电缆等,违者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市民发现沿河单位及个人随意排放污水及固体废物,可拨打举报电话:(0533)2866174、2869844、2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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