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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上吊自杀 托老中心被判赔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3:54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潍坊8月14日讯 一名入托老人在托老中心上吊自杀,该中心因为存在管理疏漏,未尽到看护义务,近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该老人亲属损失2万元。

  2005年3月,张某65岁的父亲张某某入住潍坊市奎文区某托老中心,2005年9月12日,张某某在该托老中心门厅内上吊自杀。同年12月23日,张某一纸状书将该托老中心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托老中心所在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张某某死亡造成的部分损失2万元。

  奎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潍坊市奎文区某托老中心上吊自杀身亡,主要过错在老人自己,应负主要责任,但托老中心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尽到看护义务,应对张某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潍坊市奎文区某托老中心是经民政局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系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在居委会不应为托老中心承担责任。托老中心法定代表人与托老中心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但其自愿承担责任,法院予以准许。张某某死亡造成丧葬费等损失10余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部分损失2万元,理由正当、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潍坊市奎文区某托老中心与其法定代表人共同赔偿原告部分损失2万元,居委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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