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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涉农价格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3:55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济南8月14日讯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省物价局近日出台了40条价格管理规定。新规定涉及到了农民日常生活和农村经济生产的各个方面,电价、水价、上学、盖房等各个方面均有涵盖。

  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全免

  我省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实施“两免一补”政策。2007年底以前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格限制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并做到逐年降低,2010年择校生的比例降低到20%以内,择校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5%左右。教辅材料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农村生活用水实行政府指导价

  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按照保本原则,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把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对农业灌溉、农业非经营性取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城乡用电逐步“同网同价”

  在济南、淄博、枣庄三市试行城乡用电分类同价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落实和完善针对农民的用电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秩序,降低农民电费负担。全省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

  加强粮食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站点要挂牌收购,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另外,对鲜活农产品运销继续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减免车辆通行费;继续认真落实禽类产品养殖、加工、出口收费减免政策,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对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农民建房不得强收设计费

  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利用办理建房手续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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